(二)评选工作应把重点放在项目运动队,促进各方面领导在抓好训练、比赛的同时,抓好运动队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三)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要注意赛场和平时表现相结合、技术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要有利于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促进参赛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
七、此次评选活动由第八届全国残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仲裁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第八届全国残运会)设立大会仲裁委员会和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
第二条 大会仲裁委员会是竞赛、分级的仲裁机构,在第八届全国残运会组织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指导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开展工作,审核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大会分级委员会提出的仲裁事件。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职责是:负责处理本项目比赛期间发生的有关竞赛规则、规程的纠纷,保证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大会分级委员会受理各代表队分级申诉。
第三条 大会仲裁委员会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人数须为单数,主任由主办单位人员担任。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由单项竞委会负责人、技术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须为单数,竞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
第四条 各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裁判长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大会分级委员会不受理按分级规则规定应由各项目分级小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出的裁决为该场次最后判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的判决,不得影响或停止比赛。对裁判员判决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各项目规定的时间,由代表队领队向本项目竞委会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书面申诉,同时按照“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提交相关材料。申诉费人民币800元,胜诉退回,败诉不退。
第六条 对本队或非本队的运动员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允许在分级结果公布后1小时内,由代表队领队向大会分级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赛事进行过程中,允许对非本队运动员分级情况,向大会分级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费人民币800元,胜诉退回,败诉不退。主办单位将在赛前根据国际性赛事和2009年、2011年全国锦标赛公布免分级运动员名单。免分级运动员不接受分级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