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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仲裁工作条例和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6.裁判员在执行任务时秉公执法,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舞弊,杜绝不正之风。

  7.维护社会公德,遵守作息制度,爱护驻地和赛场设施,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杜绝浪费;抵制不良倾向,运动员不吸烟,不酗酒。

  8.树立扶弱助残的良好职业道德,细心做好运动员的思想工作,严于律己,坚守岗位,强化管理,从严治团。对不良现象和违纪苗头,绝不姑息迁就,及早处理,妥善处置,避免意外事故,防止酿成事端。

  9.尊重并服从赛区竞委会的领导,密切配合和协助竞委会工作,自觉遵守竞委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听从竞委会工作人员的调度和指挥。

  10.各项目运动队及运动员、裁判员之间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增进沟通和友谊。

  (二)代表团评选条件。

  原则上根据各代表团及参赛队在运动会期间的综合表现,并参照各项目竞委会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由评选委员会评定。

  三、 评选办法

  (一)第八届全国残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工作。

  (二)评选委员会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人员组成。

  (三)运动队及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由参赛队、裁判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推荐,填写评选理由;然后经评选委员会签署意见,报组委会批准。

  (四)代表团的评选,由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委员会提名推荐,报组委会审定批准。

  四、评选名额

  (一)代表团评选名额不限。

  (二)运动队的评选名额比例为3 :1,男、女队分别评选。

  (三)运动员的评选名额比例为4 :1,男、女分别评选。

  (四)裁判员的评选名额比例为5 :1,评选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评选比例。

  五、奖励办法

  (一)体育道德风尚集体奖,授予奖牌。

  (二)体育道德风尚个人奖,授予证书。

  六、注意事项

  (一)各竞委员会在评选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将评选活动与平时教育管理结合起来,防止单纯任务观点,不搞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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