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仲裁工作条例和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残联厅发[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体育局,浙江省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筹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仲裁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已经中国残联、国家体育总局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办公厅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为激励和表彰各代表团、运动员和裁判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第八届全国残运会)上恪守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弘扬自强不息、奋勇争先的残疾人体育精神,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为运动会圆满成功作出贡献,经研究决定在第八届全国残运会期间组织开展“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活动。现制定本评选办法如下:
一、 评选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代表团及所属各项目运动队以及运动员、教练员。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团评选事宜由组委会另行决定。
二、 评选条件
(一) 运动队及运动员、裁判员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重视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运动会声誉,发扬团结、奉献、拼搏、进取的精神,展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风貌。
2.认真执行第八届全国残运会规程总则、单项竞赛规程以及大会的各项规定。严禁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
3.认真执行《运动员守则》和《裁判员守则》。
4.遵守赛场纪律,比赛作风端正;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5.认真对待每场比赛,赛出水平,赛出风格,胜不骄,败不馁。严格按赛会规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参赛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坚决杜绝罢赛、消极怠慢、聚众闹事等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