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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11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4月8日发布当年度第18号公告,决定维持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0年10月18日,商务部发布当年度第68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1年4月8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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