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09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
(汇综发[2010]95号 2010年8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激励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外汇业务,提高各项外汇管理政策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33号)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各外汇指定银行2009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年度考核共涵盖银行229家,包括:政策性银行3家;全国性商业银行18家;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各类地方性银行109家;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外资银行99家。考核内容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共分四大类、28小项指标(合计100分)。此外,还设立4个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即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合规性,短期外债指标执行情况,金融机构直接申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银行登记外债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考核结果显示,被考核银行基本能够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办理外汇业务,履行代位监管职责,未发现重大和恶意违规行为。但部分外汇业务合规程度有待提高,须及时整改防范风险;银行数据报送质量方面存在问题较多,部分核心数据的报送质量亟待提高;基层银行的内控制度建设较为薄弱,可能成为影响外汇管理规定执行效果的风险点;多数银行能够主动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宣传各项外汇政策,积极参加各类外汇政策学习培训,认真开展自查,及时反馈外汇管理政策的实施效果。
按照职责分工,我局依据考核成绩对21家政策性、全国性商业银行2009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了评级,评级结果为:
a类银行4家,占比19.05%,为渤海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
b类银行17家,占比80.95%,为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浙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