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农价格与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检〔201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我委决定继续开展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部署
(一)专项检查从2011 年3 月1 日开始,5 月底结束。检查的范围是2010 年1 月1 日以来各项涉及农民增收、民生改善等强农、惠农中的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对连续性重大价格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专项检查由我委统一部署,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专项检查中,我委将组织督导组,赴部分省(区、市)开展涉农价费政策执行情况督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选择重点地区(不少于2 个县)实施直接检查。
(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近年来本地涉农检查开展情况,在农村水价、电价、燃气价格、农村医药价格、农村建材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农资价格、邮政电信资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有线电视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涉及村组织的收费、农村殡葬服务收费、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等方面,因地制宜确定重点检查的行业或部门。各地要结合春耕备耕和杭旱工作,加强对灌溉用水、用电以及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坑农害农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未落实对农民减免、优惠价费政策的;
(二)提高灌溉用水、用电价格的;
(三)收购粮食、烟叶等农产品采取压级压价,或以提高水分、杂质等手段变相压级压价克扣农民的;
(四)在给农民的补贴、补偿金中违规扣减费用变相乱收费,以及在农机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以“技术服务费”等名义向相关企业乱收费的;
(五)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等行政职能事项过程中,强制收取或代收服务性收费,或将交纳经营服务性收费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变相强制收费的;
(六)事业单位等对法定的或行政机关转移、分解、委托的行政职能范围内不应收费的事项进行收费,或借用行政职能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