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则(试行)
(高检发诉字[2007]7号 2007年1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正确履行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死刑实行临场监督,保证执行死刑工作依法、准确、文明和规范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核实执行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二)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发现不应当执行死刑情形的,建议执行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四)执行死刑后,监督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
(五)发现和通知纠正执行死刑活动中的违法情况;
(六)履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监督任务。
第四条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由与执行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承担。
第五条 承担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本院公诉部门承办本案或者熟悉本案案情的检察人员履行临场监督职责,但是对于由监所检察部门审查起诉的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核准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指派本院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履行临场监督职责。
必要的时候,检察长应当到执行现场对临场监督工作进行具体指挥。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的时候,应当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根据需要还应当配备司法警察负责临场监督人员进入和离开执行现场前后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负责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应当核实本院是否在交付执行三日前接到执行人民法院临场监督通知,并应进一步熟悉本案案情,做好相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