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贸个体工商户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资金办理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批复
(汇发[2010]197号 2010年10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贸个体工商户参与远期结售汇业务及外币掉期业务的请示》(浙外管【2010】1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同意你分局所辖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开立的外汇结算账户资金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二、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审查交易主体的资格,只能为已在本行按规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上述业务。
(二)办理上述业务所涉资金仅限于账户内个人贸易项下的收付汇资金。
(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汇发【2006】52号文件及相关外汇管理要求做好该业务的统计监测工作。个体工商户外汇结算账户的资金按照中资机构资金属性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体现。
三、个体工商户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应遵守《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或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四、外汇指定银行可根据本批复确定的原则办理个体工商户外汇结算账户资金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指导银行做好统计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