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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供方提供的橡胶种苗须符合《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经检疫合格的优良种苗。供方所售袋装苗为已萌出2蓬叶以上并已老化且健壮无病虫害的种苗。出圃时对破损袋进行加固,负责指导售后工作,确保种植成活率在95%以上。
  三、交货地点在本苗圃基地。橡胶苗木销售价格扣除国家财政补贴外,所购种苗的差额款及运费由需方承担。
  四、供方保证所供袋装橡胶苗品种纯正、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无检疫性病虫害。如发生质量问题,供方负有8年法律追溯责任。种苗质量发生纠纷时,由法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和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需方所购橡胶种苗不得擅自转让,不得倒卖,并按审批表中所申请的地点进行种植。需方如出现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附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植胶人、苗木基地、市县主管部门各一份。
  供方单位(公章):              需方(签名):
  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基地所属公司地址:              审批申请编号:
  需方地址:
  签订时间:2011年  月  日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附页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收款收据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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