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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时,应附送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见附表)。

  第二十三条 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作业完成后,在进行税务清算时,应提供企业对弃置费的计提、使用和各投资方承担等情况的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依本办法计提的弃置费,凡改变用途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经扣除的,应调增改变用途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

  纳税人名称:                            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   元

 

油(气)田名称及投资比例

明细项目

油(气)田名称:

投资比例:

弃置费专款帐号:

油(气)田名称:

投资比例:

弃置费专款帐号:

油(气)田名称:

投资比例:

弃置费专款帐号:

合计

 

美元 

 

人民币

 

美元 

 

人民币

 

美元 

 

人民币

 

一、弃置费计提总额

 

 

 

 

 

 

 

二、弃置费调整后金额

 

 

 

 

 

 

 

三、年初弃置费账户金额

 

 

 

 

 

 

 

四、本年度提取弃置费金额

 

 

 

 

 

 

 

五、本年度弃置费资金损益

 

 

 

 

 

 

 

六、本年度弃置费汇兑损益

 

 

 

 

 

 

 

七、年末弃置费账户金额

 

 

 

 

 

 

 

八、兑换率

 

 

 

 

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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