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2号)
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3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弃置费,是指从事开采我国海上油气资源的企业,为承担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用于井及相关设施的废弃、拆移、填埋等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前期准备等各项专项支出。主要包括弃置前期研究、停产准备、工程设施弃置、油井弃置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包括海上油井、气井、水井、固定平台、人工岛、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电缆、管道、水下生产系统,陆岸终端,以及其他水上、水下的油气生产的相关辅助配套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作业者,是指负责海上油(气)田作业的实体。包括开采海上石油资源的本企业、或者投资各方企业。
第二章 废弃处置方案的备案
第六条 企业开始提取弃置费前,应提供作业者编制的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预备方案应当包括弃置费估算、弃置费筹措方法和弃置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