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七)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方式
督察工作以组为单位开展,若干督察员为一组,设组长一名,每组负责若干城市的督察。督察员开展工作应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督察员派驻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督察员原则上不派至原工作单位所在省份的城市(原工作单位为中央或省属单位的督察员可不受此限制)。
三、推荐范围
长期从事规划管理工作的离退休及已退出现职岗位的同志,包括: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同志;地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同志及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经济发达地区县级城市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同志;省规划院、地级以上城市规划院的领导同志。
四、推荐条件
(一)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规划专业水平,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规范和实施要求;
(三)具有国家注册规划师资格,或者担任正处级以上领导职务5年且从事过5年以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四)具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经验以及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服从派遣分配;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年龄在65周岁以下(1946年7月1日以后出生)。
五、推荐程序
(一)有关城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本辖区相关人员情况后,向符合条件人选介绍部派规划督察员情况,在自愿基础上请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经原单位同意,将推荐名单、《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候选人三年来最近的一次体检报告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推荐名单基础上汇总审核后形成初审督察员名单报送部稽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