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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送民办非企业单位2010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三、年度检查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0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四、年度检查结果公告

  年度检查的结果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社会报》公告。

  五、问题咨询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以下电话咨询:

  1.填报系统故障咨询:(010)64459047、64459147转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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