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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安全教育和培训可以单独或者与相关培训机构联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所需条件。
  第三十五条 民航空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民航空管安全培训分为岗前、年度、专项培训。
  岗前培训是对民航空管新从业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安全培训;年度培训是每年对民航空管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专项培训是针对采用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等特定目的所进行的安全培训。
  上述培训可以单独或者结合相关专业培训一并进行。
  第三十七条 对民航空管新从业人员和转岗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国家、民航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 安全管理概念和安全管理体系知识;
  (四) 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
  (五) 民用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的报告以及处理;
  (六) 典型航空不安全事件的案例分析;
  (七) 岗位安全职责和操作规程;
  (八) 其他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所需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民航空管从业人员年度培训应当在岗前培训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特点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增加有关风险管理、应急处置、案例分析、安全形势等培训事项。
  第三十九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一) 管理体制和生产任务发生重大变化;
  (二)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程序发生重大变化;
  (三) 采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
  (四) 运行环境变化且存在安全风险。

  第四十条 民航空管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年度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专项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安全信息和文档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信息和文档管理制度,对涉及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运行状况和相关数据、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以及资料等应当分类归档,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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