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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第七条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的推广应用,提高民航空管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民航局负责统一制定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规章和标准,制定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实施民航空管安全审计,指导监督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和指导民航空管安全工作及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贯彻落实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规划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目标执行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情况,监督检查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承办民航空管安全审计工作。
  第十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贯彻落实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安全工作规划、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对本单位运行状况的经常性检查,定期评价安全状况,组织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收集、统计、分析本单位的安全信息,对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组织实施民航空管安全评估,按规定上报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和信息。
  第十一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设置运行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超过150人(含)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
  (二)从业人员少于150人的,应当按照不小于50比1的比例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少于50人的,应当至少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运行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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