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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04号)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已经2010年10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民航空管运行部门。
  第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单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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