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河流、流域(水系)水质评价
河流、流域(水系)水质评价:当河流、流域(水系)的断面总数少于5 个时,计算河流、流域(水系)所有断面各评价指标浓度算术平均值,然后按照“1.断面水质评价”方法评价,并按表1指出每个断面的水质类别和水质状况。
当河流、流域(水系)的断面总数在5个(含5个)以上时,采用断面水质类别比例法,即根据评价河流、流域(水系)中各水质类别的断面数占河流、流域(水系)所有评价断面总数的百分比来评价其水质状况。河流、流域(水系)的断面总数在5 个(含5个)以上时不作平均水质类别的评价。
河流、流域(水系)水质类别比例与水质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关系见表2。
表2 河流、流域(水系)水质定性评价分级
水质类别比例
| 水质状况
| 表征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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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Ⅲ类水质比例≥90%
| 优
| 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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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Ⅰ~ Ⅲ类水质比例<90%
| 良好
| 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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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劣Ⅴ类比例<20%
| 轻度污染
| 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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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20% ≤劣Ⅴ类比例<40%
| 中度污染
| 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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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Ⅲ类水质比例<60%,且劣Ⅴ类比例≥40%
| 重度污染
| 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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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
(1)断面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方法 评价时段内,断面水质为“优”或“良好”时,不评价主要污染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