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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米娜到江西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米娜到江西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2311号)
江西省文化厅:
你厅赣文外字[2010]1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西省演出公司与北京实力电传广告有限公司联合邀请韩国歌手米娜,于2010年10月31日到江西省鹰潭市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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