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改造受理环境。
自2013年1月1日起,实现境内所有受理银行卡的联网通用终端都能够受理金融IC卡。其中,2011年6月底前,直联销售点终端(POS)能够受理金融IC卡;2011年年底前,全国性商业银行布放的间联POS能够受理金融IC卡;2012年12月底,全国性商业银行布放的自动柜员机(ATM)能够受理金融IC卡。
在小额快速支付环境中布放的联网通用终端应同时具备受理接触式、非接触式金融IC卡的能力。
银行卡境外受理终端应参照境内终端改造时间安排、结合所在地银行卡风险状况进行迁移。
2.积极推进卡片发行。
自2015年1月1日起,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重点合作行业领域,商业银行发行的、以人民币为结算账户的银行卡应为金融IC卡。
自2013年1月1日起,全国性商业银行应开始发行金融IC卡。其中,2011年6月底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始发行金融IC卡。
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发行金融IC卡。
3.切实保障联网通用。
金融IC卡跨行转接与清算系统应根据金融IC卡发展情况,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规则,扩充系统承载能力,保障转接与清算及时、安全和高效。
4.大力拓展行业合作。
金融IC卡发卡与受理应注重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重点加强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多应用,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实现与公共服务领域2-3个行业的合作。
三、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各项要求
(一)组织方式。
人民银行牵头成立金融IC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科技司。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全国性商业银行、中国银联成立金融IC卡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本地区、本单位金融IC卡推进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职责分工。
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制定推动和保障金融IC卡推广工作的相关政策,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协调国家有关部门,促进公共服务领域多应用的开展。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各参与单位工作的顺利开展,落实各项任务。
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负责按时保质完成本单位金融IC卡的发行与受理,积极扩展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中国银联负责保障金融IC卡跨行转接与清算,开展境外银联卡受理环境金融IC卡迁移,推进成员机构金融IC卡迁移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