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机动经费动用时,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具体要求办理备案或者批准手续。
第五章 项目资金结余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年度预算应当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未完成的部分应当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已完工项目结余资金,因项目中止或者撤销,或者因未在规定的年限内执行或支出(指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均属于净结余资金。净结余资金应当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国家财政部门同意后安排用于当年新增项目支出,或统筹安排用于下一年预算支出。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规定执行。其中,净结余资金的70%上交中央金库,30%部分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时报国家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项目执行部门提供资金支出情况,督促其按照确定的范围、进度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执行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文字材料。各单位财务部门年终需按照规定编报项目决算。上报决算应当附文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的具体用向、使用效果、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应当检查、督促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对项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三十条 部规划财务司按照有关绩效考评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我部绩效考评工作。对重要项目,在项目执行期间或者项目结束后,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