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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预算执行年度因无法预见的原因或者特殊支出事项确需增加当年支出的,可向规划财务司提出追加预算申请,经部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规划财务司向国家财政部门办理追加预算。

第三章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方式和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预期成果负责。项目资金的开支,须经项目负责人或者由项目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批准,并经单位财务部门对开支标准及范围进行审核后,方可支付。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资金的支出,应当按照项目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基层调研工作按照差旅费的有关开支标准执行;会议按照会议类别确定的标准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通过规划财务司报国家财政部门审批。

  追加预算申请和调整预算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1日至9月15日。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台账,按照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机动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经费是为解决实行定员定额试点中央行政单位(包括定员定额试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机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可调剂用于基本支出,主要用于编制内增人、增编等支出,但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待遇;机动经费也可调剂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第二十二条 机动经费动用时应当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编制内增人、增编增加的支出,当年执行中新增不可预见的项目支出,当年预算已安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缺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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