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评审报告。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填报项目申报书和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填报。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新增项目(包括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项目等),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对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项目申报书要说明项目申请理由、主要内容、总体目标以及项目组织实施条件、项目采购方式等。
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要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明细和测算依据等。
项目可行性报告要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体概括)、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条件(人员条件、资金条件、基础条件)、项目进度与计划安排、主要结论等。
项目评审报告是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组或者中介机构对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资金筹措情况、预算支出的合理性、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进行评审、评估后所形成的结论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由项目评审专家组或者中介机构填写,项目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或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先通过规划财务司报国家财政部门审批。各单位需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进行项目申报时,一并报送资产购置批复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明确项目排序。项目申报应当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排序。
第十四条 部规划财务司根据国家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及有关要求,将项目预算下达到项目单位后,项目即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