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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申报预算项目,须经项目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统筹安排确定。凡属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决定的事项,上年预算执行必须继续完成的事项(延续项目),预算年度必然发生的事项以及职能所要求的业务工作,应当进行立项并编制项目预算。

  第八条 申报预算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本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九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资金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国家财政部门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十条 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以下统称“前三类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是指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明确规定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需由中央财政予以安排的项目等。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中央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如执法部门办案费;常例性的专项检查经费;监督、监测、审批、审查经费等。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以前年度延续的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财政部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项目”之外,中央部门为完成其职责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预算,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要求填报项目文本并附有关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和科学技术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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