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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办发〔2010〕4号)


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老龄办:

  为了规范和加强部机关及事业单位项目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民政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政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者事业发展目标,向财政部申请并经批准,列入基本支出经费以外的专项经费。包括基本建设经费、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经费、专项业务经费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经费。

  第三条 申请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程序及格式进行。项目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并对绩效情况进行反馈。

  第五条 部规划财务司负责项目预算申报、资金用款计划编报、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汇总和组织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报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立项及项目论证工作。在部门预算编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规划财务司报送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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