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07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四、年检结果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社会报上公告。
五、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将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年检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为方便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网上填报,民政部将于4月16日下午2:00-4:00举办网上填报培训班。地点:民政部一号楼(1328室)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会议室。参加培训的单位,请于4月11日前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人:王素青;联系电话:58123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