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发〔2008〕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民政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部机关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应认真学习本规定并遵照执行。
民政部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
为规范民政部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规定。除主动公开的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民政部机关相关政府信息。民政部机关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受理机构
民政部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机构为民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民政部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参见附件1),办公时间为8∶00-12∶0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提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民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民政部各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2)。
三、申请的提交方式
(一)电子邮箱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