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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天赐东方保险经纪(大连)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申请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天赐东方保险经纪(大连)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申请的批复
(保监中介〔2011〕345号)


高世念、王国芬、高一清:

  你们提交的关于设立天赐东方保险经纪(大连)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材料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章程不符合《公司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

  (一)章程第3条规定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6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二)章程第15条 “公司设立由法人股东组成的股东会”和第19条“股东会由全体法人股东代表参加”,与公司由三名自然人出资设立,并无法人股东的实际情况不符。

  二、公司章程不完善。公司章程第16条规定股东会职权之一为“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而章程中仅设董事长,并无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相关内容。

  三、公司章程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相互矛盾。公司“决策程序”规定,股东会的主要任务之一是“选择和更换董事长、总经理”,但根据公司章程第16条和第24条规定,股东会仅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的权利,“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的职权由董事长行使。

  鉴于以上情况,经研究,你们的申请不符合《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设立条件,我会决定不予批准天赐东方保险经纪(大连)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

  你们对以上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本批复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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