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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函〔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加快提升集中供养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贯彻落实《办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机构)是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基本载体,是农村社会机构养老的主要平台。近年来,各地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强化保障,供养机构建设管理取得较大成效。但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建设和管理之间不协调,保障能力和实际需求之间不适应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在充分把握供养机构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基础上,《办法》对供养机构的规划建设、内部管理、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地务必要从推动五保供养事业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和健全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长远需要出发,充分认清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梳理供养机构建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把加强供养机构建设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中心任务,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能力建设,创造供养机构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

  当前,供养机构快速发展与能力建设滞后的矛盾已成为制约五保供养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各地要将推行供养机构法人登记作为落实《办法》的首要任务,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早赋予具备条件的供养机构法人资格,实现其依法独立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和维护自身权益,使机构性质不清、法人资格不明、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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