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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三)基本原则。

  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要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进行总体安排,综合考虑各有关因素,分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以人为本,尊重习俗。要充分尊重和体谅烈属的意愿,尊重地方习俗,注重人文关怀,把握好烈士墓动土迁移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根据本地当前的实际情况,科学整合现有烈士纪念设施资源。在改扩建工程中,既要避免起点过低,又要防止盲目贪大。注重设计的庄重、新颖并富有时代气息,力争把每一个抢救保护工程建成精品。

  广泛宣传,强化制度。要广泛宣传,突出主题,注重实效,通过宣传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强化制度建设,研究建立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规范、标准和日常管理等制度,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三、全力推动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

  (一)高度重视,全面开展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341号)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和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深入细致做好相关工作,做到不遗漏、不重复、无错误,如实填报各项信息。要按照时间要求,把握好工作进度,及时准确地把普查信息录入到全国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系统,为全面实施抢救保护工程打好基础。各地民政部门要在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照有关要求报民政部。

  (二)加大投入,切实保障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普查数据资料、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等实际情况认真核算资金需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足额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将根据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数据、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各地工作进展、地方财力差别等情况对各地开展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给予一次性补助。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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