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第九条、第十条之外的其他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十三条 民政部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检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部保密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在民政部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由拟稿人提出意见,签发人审定。联合发文是否公开,由主办单位征求其他会办单位后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
(二)民政部网站;
(三)民政部公告和民政部主管的报刊;
(四)中央主要新闻媒体;
(五)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民政部法规汇编或者其他正式出版物;
(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者有关宣传资料;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应当主动公开的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第十六条 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民政部各部门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首先在民政部网站信息公开栏内公开,同时也可采用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八条 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本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产生时间;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最后定稿时间为信息产生时间。
第十九条 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