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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民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负责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编制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设立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民政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民政部提出的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八条 民政部各部门负责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民政部提出的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保管、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

  各部门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民政部各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民政部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民政业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情况;

  (四)主要业务的办事程序、办事部门、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五)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

  (六)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行政区划调整、地名变更,社会捐赠款物、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

  (七)民政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和统计数据;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民政部拟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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