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民政部门参照制定本级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部机关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应遵照本办法并认真执行。
民政部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政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作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民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是指民政部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要求公开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民政部各部门所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民政部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信息公开单位所发布的信息涉及民政部多个业务部门的,应当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确认后发布;所发布信息涉及其他政府机关的,应当与有关单位协商确认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