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协助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8〕245号)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的有关精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建设和社会活动,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凡在民政部登记满一年,符合《
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中参评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均可参加评估。行业协会商会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和“同业公会”。
二、评估内容
根据《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附件2)中确定的评估标准,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三、评估机构
民政部组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委员会,负责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的组织和审定工作,日常工作由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承担。
四、评估程序
行业协会商会评估遵循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估,评估小组实地考察评估,评估委员会审定,评估委员会公示评估结果、民政部确认评估结果并颁发牌匾和证书的基本程序。
五、评估工作时间安排
1.2008年8月25日至31日,自愿参加评估的行业协会商会可到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领取或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下载《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申报表》、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社会评价调查表和评估材料目录。
2.2008年9月1日至9月25日,参评行业协会商会填写《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申报表》,对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和评估材料目录,准备资料、进行自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