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13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8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4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元。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月提高150元,达到每人每月3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2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1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贴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50%安排补助资金。
七、此次调整所需中央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表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略)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略)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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