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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8〕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机关各司(局):

  现将《民政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办法》印发你们,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民政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信访督查工作,提高民政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法按政策维护广大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规则》(试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信访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依法处理、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为民政部信访督查工作的领导机构。民政部办公厅为民政部信访督查工作的办公机构,设立信访督查专员,由信访督查专员具体负责民政部信访督查工作。民政部各司(局)设立信访督查员,协调本司(局)人员在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民政部办公厅开展民政信访督查工作。民政信访督查的日常工作由民政部信访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民政信访督查工作的范围包括:

  (一)各地民政部门贯彻执行《信访条例》等信访法规政策和各项民政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各地民政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民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信访工作各项部署的情况;

  (三)各地民政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就民政部信访办公室通报事项或转办、交办事项反馈结果的,以及信访人再次来访或来信,就同一问题所反映的情况与有关民政部门回复的书面报告不一致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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