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民函〔2008〕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由我部负责编制的《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以下简称《标准》)已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并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落实《标准》,做好《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标准》施行的重要意义
《标准》是我部编制的第一个民政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是专门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的,对于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施行的重要意义,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本建设工作中认真实施,切实把民政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标准》施行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标准》施行工作的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标准》的贯彻落实。各地要制定《标准》实施工作方案,举办《标准》培训班,指导当地民政部门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熟悉掌握《标准》的具体要求和具体内容,让《标准》能够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中发挥重要指导性作用,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能够通过借助《标准》的实施,维护流浪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标准》
《标准》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民政部门编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民政部门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建设的依据。
各地民政部门在组织实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时,要严格执行《标准》。各级民政部门在申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时,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上报;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设计时,对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应严格依照《标准》的要求予以坚决制止和更正;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造价或降低工程质量的,应严格依照《标准》的规定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