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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为美国公民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为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为美国公民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为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的通知
(民办函〔2008〕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中国收养中心:
2008年4月1日,美国正式加入了《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经我部与美国有关方面商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为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的通知
》(民办函〔2008〕3号),增加对美国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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