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预拨低保信息系统一期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西部困难地区自行采购设备资金的通知
(民办函〔2008〕247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全国社会保障工程分工程)一期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发改投资〔2007〕220号),中央财政对你省(自治区、直市) 低保信息系统一期工程补助资金总额 万元。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实施进度要求,经部低保信息系统项目办公室研究,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分为两部分:中央集中采购部分高端设备和系统软件下发;地方自行采购台式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地方自行采购资金的核算标准为每个县(区、市)购买 台计算机,每个市(地、州)购买 台计算机、 个笔记本电脑。现将地方自行采购的补助资金 万元预拨你们,并严格按照以下要求使用:
一、未经部低保信息系统项目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所购设备全部用于县、市两级低保信息系统,喷涂“最低生活保障专用”字样,不得挪用。
二、按照国家招标采购法规,严格履行招标采购程序,由 低保信息系统项目办公室组织集中采购,并接受监察、财务部门的监督。
三、按照民政部关于采购设备的技术要求进行采购,确保采购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保障。
四、做好采购设备的下发和国有资产登记、移交工作。
五、请于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采购,并将《低保信息系统一期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西部地区购置台式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情况反馈表》和《低保信息系统一期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购置台式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分配统计表》报部低保信息系统项目办公室。
六、请收到拨款通知后,于2008年12月30日前将发票寄至民政部信息中心,发票付款人:民政部,内容:补助投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西部困难地区必须落实配套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才能拨付。因此,尚未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的要抓紧落实工作,确保全国低保信息系统一期工程的整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