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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行2008年全国重点优抚对象和优抚事业单位数据更新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行2008年全国重点优抚对象和优抚事业单位数据更新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08〕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2008年底全国重点优抚对象的实有人数以及优抚事业单位的实际状况,确保2009年各项抚恤事业费的据实结算,提高优抚保障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2008年全国重点优抚对象和优抚事业单位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新范围

  (一)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现有数据的基础上,调整2008年优抚对象增减人数,充实完善优抚对象有关指标信息,更新优抚事业单位各类项目数据。

  1.优抚对象新增人数主要是指:2008年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补办评残手续的残疾军人,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新增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新增享受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新认定享受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从其他县(市、区)迁入本县(市、区)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乡复员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不再列入本年度新增人员。

  2.优抚对象减员人数主要是指:2008年去世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照规定条件不再享受抚恤补助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从本县(市、区)迁出至其他县(市、区)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3.优抚对象残疾等级调整人数主要是指:2008年由于残情变化,原定残疾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残疾等级的残疾人员人数。

  4.优抚事业单位项目调整是指对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等基本概况、法人代表、人员情况、供养情况、医疗及科研情况、褒扬情况进行全面更新和完善。

  (二)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信息数据管理,确保优抚对象信息数据客观真实、准确无误,今年要对数据库中优抚对象的档案信息进行全面深入核查。为此,我们在部省两级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了问题数据核查功能。该功能将对数据库中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存在问题的优抚对象进行自动筛选。因此,各地要将各类优抚对象的出生日期、户口类别、户口簿住址、实际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优抚对象证书编号、优抚对象类别、优抚对象状态、伤残等级属别性质时期等关键项目逐一核对准确,将各类优抚对象的属于时期、生活费来源、医疗情况、供养情况、住房情况、家庭情况等各项目信息补充填写完整。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区要将开户银行地址和银行账号等项目信息录入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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