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回良玉副总理在2008年中华慈善大会上重要讲话的通知
(民发〔2008〕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12月5日,民政部在北京隆重召开2008年中华慈善大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高度评价了国内外爱心人士、企业团体的慈行善举,深刻阐明了发展慈善事业的重大意义,对进一步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回良玉副总理的讲话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回良玉副总理
在2008年中华慈善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中华慈善大会在此隆重召开,这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和盛事,对于促进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突出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慈善事业和本次会议高度重视。会前,胡锦涛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切会见了会议代表,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我国慈善事业取得的重大成绩,高度评价了国内外爱心人士的慈行善举,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努力开创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刚才,民政部表彰了2008年度为我国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和团体,颁发了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这是我国慈善领域的最高荣誉。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做了一个很好的致辞,3位代表从不同角度交流了参与慈善事业的体会和感受,谈得很朴素、很真挚,我听后深受感动、深受教育、深受启发。在此,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荣获“中华慈善奖”和“全国优秀慈善工作者”的个人和单位致以热烈的祝贺!并借此机会,向长期以来参与和支持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海内外爱心人士、机构和团体表示由衷的敬意和感谢,向广大慈善工作者表示亲切的慰问!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慈心为人、善举济世的优良传统。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加快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社会和谐和社会文明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我们公布施行了
公益事业捐赠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了
企业所得税法、完善了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建立健全了“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促进了各类慈善组织、捐赠站(点)的发展,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的慈善服务网络;我们广泛开展了各类经常性的社会捐赠活动,涌现出一大批有影响的慈善品牌和慈善项目,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志愿者和义工行列,为老人、孤儿、残疾人默默地奉献着自己的劳动和汗水,关心困难群众、踊跃开展慈善捐赠日益成为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不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