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8〕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后、总装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训练部,武警总部司令部,公安部政治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精神,现将2008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业安置任务
2008年冬季共安排43498名士官转业到地方安置。其中,解放军36601人,武警部队6897人(含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
二、转业安置对象
2008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官作转业安置的对象: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下发《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三期以上士官,可以安排提前转业。
军队各大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执行《2008年冬季士官转业安置计划》,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经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批准。
三、集中交接时间和办法
2008年冬季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从2009年1月10日开始,至5月30日结束。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为“2009年4月1日”。
转业士官档案材料,由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于3月10日前,分别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进行移交;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于1月31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的交接,按照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1991年冬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务传2号、民电〔1992〕32号)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接到档案材料后,要认真复审,凡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应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并于3月31日前寄往转业士官所在部队(邮寄时间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对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省级安置部门应于3月31日前将其档案材料退回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