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印送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2008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民政部关于印送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2008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民函〔2009〕11号)


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我部将对登记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进行2008年年度检查。现将《关于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2008年年度检查事项的公告》印送你们。请你们及时通知所主管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督促其按时参加年度检查,并按规定做好初审工作。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2008年年度检查事项的公告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我部对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2008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2008年12月31日前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均应参加2008年年度检查。

  二、参加年检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于3月31日前,按如下程序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报工作:

  (一)网上填报。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http://www.chinanpo.gov.cn)后,在主页面右侧“网上办公”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栏目中的“年检”项目中,点击“网上填报”,进入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网上办事大厅。先行登陆后,再点击该页面“网上填报”即可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

  (二)材料报送。网上填报成功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一份,A4纸型),附年度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盖章后,提交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年检结果将通过《民政部公告》发布,并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公布。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结果公布后的10日内持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加盖年检印签。

  四、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我部指定《中国社会报》和《公益时报》为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媒体。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年检结果公告后30日内,将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在《中国社会报》或《公益时报》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全文由我部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公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