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08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08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民函〔2009〕63号)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现将《全国性社会团体2008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印送你们,请尽快转发至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做好初审工作。请督促社会团体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全部年检材料报送我部,逾期不予受理。

  二○○九年三月二日

  全国性社会团体2008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民政部将实施2008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社会团体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按如下程序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2009年3月17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在首页右侧“网上办公”栏目“社会团体”下方点击“网上填报”,按照系统提示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二)报送材料。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送交民政部民间组织登记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505房间)。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度检查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团体在2008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