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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为项目实施提供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保障,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将有关信息报表,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技术骨干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程序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实行中期评估制度。实施周期在两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目的是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调整、优化项目经费和人员配置。中期评估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重点评估项目的工作状态、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和预期前景。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调整或终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的,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视情况予以调整或终止:
  (一)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研究方案需要修改;
  (二)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提升计划终止的项目,原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核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承担单位,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提升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提升计划。

第五章 结 项

  第三十一条 结项工作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第三十二条 提升计划项目的结项可采取评估、验收两种方式。
  第三十三条 提升计划项目按任务书要求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之内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提出书面结项申请,并提交项目的结项报告和全套研究资料。
  第三十四条 提升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结项申请的,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将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结项。
  第三十五条 提升计划项目的结项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结项。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结项:
  1.项目的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结项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
  4.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书面说明;
  5.项目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六章 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提升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科技计划关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资料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上报相应的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八条 提升计划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资助”。
  第三十九条 提升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用提升计划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密级:□秘密 □机密 □绝密

项目类别

  特别委托项目     重大战略导向项目

 前沿项目 基础项目 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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