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紧急通知》(商秩电[2011]555号)发出后,各地积极动员部署,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开始全面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为确保工作实效,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各地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本地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严格依法加强生猪屠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
  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标准的通知》(商秩字[2010]286号),严格依法把好准入关,不得降低标准,变通执行,做好生猪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凡达不到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屠宰企业,要坚决予以淘汰,一律不得换发牌证。要对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商办秩函[2011]156号),认真查找分析本地审核换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未按要求换证企业逐一现场核查、整改;对工作走过场,故意漏报、瞒报审核换证情况的,要进行通报,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在审核换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按标准和要求审核换证,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依法严肃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对已换发牌证企业进行全面梳理,不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整顿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新建、改建、扩建定点屠宰厂(场),要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设置规划,并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批。严肃查处未履行报批手续开工建设、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投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出借、转让或变相出借、转让定点屠宰牌证等违法行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