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控制现金救助。各地民政部门要遵守救济资金使用纪律和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救助,不得以发放现金的形式息事宁人,助长甚至纵容骗助行为,对于求(受)助人员提出的无理要求要坚决予以拒绝。凡受助人员需跨县(区)返乡的,救助管理机构只提供乘车凭证和食品,不得提供现金。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外地救助管理机构护送的求助人员,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当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接收。
四、维护正常救助秩序。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强化受助人员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要克服畏难情绪,及时果断处置受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打架滋事、划地称霸的受助人员要立即中止救助,劝离救助机构,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要积极争取公安机关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加强与治安巡防队伍和辖区公安派出所的联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增加适宜的技防设施。
五、完善救助管理机构自身建设。各救助管理机构要以规范化建设为契机,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查找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及时进行整改。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夜间值班巡查力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以身作则,带好队伍,研究突发事件和难点问题的应对处置办法。要加强职工的爱岗敬业教育和政策法规、工作技能培训,建设一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救助管理工作队伍,不断提高救助服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特殊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指导监督。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高度重视当前经济社会形势下的救助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支持救助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放宽救助条件。要帮助救助管理机构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设施设备,落实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已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地区,民政部门应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原则上不予以直接救助。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地区,民政部门要按照《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文件和规范开展救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