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9〕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救助管理机构是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在救助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救助管理工作日益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好评。救助管理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救助管理机构服务意识谈薄、管理措施不到位,求助人员骗助骗票、内部卫生状况差、受助人员打架滋事和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等现象时有发生。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进一步改进救助服务与管理,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关爱型救助服务。各救助管理机构要认真执行《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保持站内干净整洁卫生,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饮食。要为受助人员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提供洗澡、理发、洗衣等便利,定期更换清洗床单、被褥等用品用具。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定期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进行消毒,进行必要的体检,保护受助人员的健康安全。要严格区分性别、未成年人、成年人、精神病人,实行分类居住。
二、切实防范骗助骗票行为。各救助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甄别查询手段,加大对重复求助人员的甄别查询力度,对半年内重复求助三次以上的人员要重点甄别防范,严格坚持救助条件。要加大对携带现金或贵重物品的求助人员的核查力度,对确认不属于骗助、携带少量现金的求助人员,可酌情救助。对被盗被抢、寻亲不遇、务工不着、意外走失等求助人员要认真查验身份,拒不如实提供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明以及随身物品情况的,一律不予救助。对群体性求助人员要提高警惕性,重点防范。对聚众闹事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妥善处置。对受助人员的救助要坚持“无偿性”与“补缺性”的统一,首先帮助联系家人或所在单位汇款购买车票,提供代买车票等服务,不得“大包大揽”。要切实完善乘车凭证使用制度,采取由车站检票人员在车票条形码上打孔或由乘务人员(乘警)保管车票等办法,防止倒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