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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各地要针对公墓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历史成因,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制定整改措施,避免“一刀切”。要将向夫妻健在一方预售合葬墓穴,向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墓穴等行为与炒买炒卖加以区分;要将相关法规政策出台前已经存在的公墓、建造大墓等情况与非法建设公墓、违规建设超标准墓穴区别对待;对于因开展迁坟工作而形成的公墓内家族合葬墓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灵活掌握,妥善处理;对于超标准墓穴,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整改,并确保今后不再违规建造、销售。要注意工作方式,特别是在取缔非法公墓、迁建不符合规划公墓、处理炒买炒卖墓位时,对于涉及墓穴已销售、落葬以及受误导购买墓穴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涉及人数众多的,取缔前必须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同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同时要督促责任方向当事人做好详尽的说明,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因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对于以往违规异地销售墓位且涉及人数众多的,取缔前要提前向涉及人员较多的地方民政部门通报,必要时报请人民政府与所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联合行动。

  四、整合资源,加强协作,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好清理整顿公墓工作,需要民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林业等多个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各地民政部门对于清理整顿工作中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问题,特别是公墓建设用地、毁林毁田建墓、炒卖甚至传销墓穴和骨灰格位等问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和意见。对于重大疑难问题,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争取通过清理整顿公墓领导协调机构或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五、惩防结合,标本兼治,推动建立公墓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地民政部门既要立足当前,抓好公墓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切实解决目前公墓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从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日常监管等方面入手,建立公墓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加强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加大公墓审批、建设、运营等环节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公墓年检制度,建立日常抽查机制,对于检查不合格、整改不力的公墓,要及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对于农村公益性墓地,要本着“节约土地、保障需求、方便群众”的原则,给予政策性引导,不得将农村公益性墓地转为经营性公墓。要充分发挥殡葬行业协会在公墓管理中的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权作用,引导公墓经营单位树立科学发展理念,依法诚信经营,注重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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