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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扎实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从各地清理整顿情况看,多数公墓能够依法报请审批、规范建设和运营,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个别经营性公墓未经许可或许可手续不全,部分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经营,一些公墓建造、销售超标准墓穴,违规销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遗留问题还没有妥善解决等。这些问题成因复杂、情况有别,有的由于历时久远,治理起来难度较大。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公墓工作的指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定信心,攻坚克难,抓住清理整顿公墓的机遇,切实解决公墓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公墓作为殡葬服务设施的组成部分,对解决滥埋乱葬、节约土地资源、倡导移风易俗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公墓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非法建设、滥占土地、违规销售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公墓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住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利时机,切实解决公墓建设管理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要勇于克服工作阻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公正执法,对于不同主体参与建设经营的公墓要一视同仁。同时,对公墓违法违规行为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尤其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如实反映。

  二、加强调研,突出重点,依法查处公墓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利弊,出台政策措施。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家现行殡葬法规,严格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对于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非法公墓,要会同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限期恢复土地原貌;对于审批手续不完备,擅自改变原许可事项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经营的,要依法补办相关手续,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或重新进行验收;对于建设在先、规划在后的,可综合考虑公墓建设时间、安葬(放)骨灰规模、经营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公墓建设规划或重新选址迁建;对于批而不建的,根据许可时间分别采取责令限期动工、重新履行许可手续或撤销公墓建设许可等措施。要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兴建公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农村公益性墓地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等逃避行政监管、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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