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年)》的通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民政科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科技工作领导机构,充分发挥其在民政科技发展中的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理顺行政机关与科研机构关系,研究制定促进民政科研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大力推进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建设,逐步在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实行理事会决策制、院所长(主任)负责制、全员聘用制、绩效工资制、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为主要内容的现代管理制度,减少对具体科研事务的行政干预,促进科研机构成为科技创新、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各级民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撑民政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民政科技工作,切实把科技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民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科学、用科学,营造尊重人才、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研究和解决民政科技工作中的新问题,积极创造有利于民政科技发展的条件和环境。

  (二)完善科技管理制度。

  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公开、公示、公议的科研选题和立项制度,推行以任务分工为基础、以权益合理分配和资源信息共享为核心、以项目为纽带的协作攻关机制,扩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要求,遵循科学研究规律和科技工作特点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实行科研成果分类评价制度,基础研究成果评价以同行认可和学术影响为依据,应用性研究成果评价以技术转移、生产和市场应用实际效果为主。建立科技成果定期发布制度,制定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跟踪,优先支持成果转化良好的单位和科技人员,积极争取将自主研发的康复辅具、防灾减灾、殡葬等产品列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建立民政科技统计管理制度,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研投入、科研机构、科研平台、科研项目、发明专利、科技成果、基础设施等情况纳入民政事业统计范围,定期公布民政科技发展情况。

  (三)加强科技基础建设。

  优化民政科技机构布局,鼓励民政所辖行业加强科研机构建设,继续做大做强部属、省级民政科研机构。支持科研机构补充和更新基础设施设备,切实解决科学试验和办公场所不足问题。大力推进民政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争取在民政领域建立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强产品研发和转化基地建设,不断提高技术转化率。继续办好民政论坛,丰富论坛科技内涵,扩大论坛范围,创新论坛举办形式。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媒体,广泛开展各类民政科技活动,加强科研成果交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建设查阅方便、更新及时、内容全面、系统开放且满足民政科技工作需要的系列基础数据库,推动科研手段、科研方式变革。大力加强民政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标准研究、制定、宣传、实施等方面的组织指导作用。成立民政部科学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强化对民政科技发展的智力支持。

  (四)加强科技队伍建设。

  加大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力度,重点加强具有科技创新素质和技术经营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培养,逐步解决人才队伍规模素质结构不适应民政科研事业发展需要的矛盾。加强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建设,依托重大科研和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科研基地、国际学术交流合作项目,培养、引进一批中青年专家,形成一批具有国内一流水平和国际影响的创新团队。尽快发现和培养一批通晓业务、擅长管理、具有战略眼光和全球视野的科研管理人才。支持科技人才依靠核心技术创业,培养立足民政、奉献社会,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职业品德。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特别是要为青年人才施展才干提供更多机会、更大舞台。建立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科技人才选聘机制,面向国内外聘用拔尖人才,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关键岗位,担任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加大对优秀科技成果完成人员的奖励力度,每三年组织一次民政部科学技术成果创新奖表彰。对获得省部级一、二等以上奖励者,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上可予以破格。围绕重大科研课题、重点民政业务、重要专业学科,建立民政领域中青年科研人才专家库,对纳入专家库的人员,所在单位要适当增加津贴。评选民政系统各级先进工作者、推荐省市劳动模范,要保证一定比例的科研人员。对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影响重大的民政科技工作者,可推荐为“孺子牛”奖人选。支持鼓励各单位开展科技人员在职学习。研究启动民政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逐步健全民政职称管理政策,充分调动民政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